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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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霈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霈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