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 趙月秀
王春光 被告 楊美蘭 上列被告因妨礙名譽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