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國元選任辯護人歐陽珮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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