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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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乙○○○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乙○○○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侵占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乙○○○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乙心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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