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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