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甲○○、乙○○於民國97年7月8日審理程序中均以言詞聲請:聲請人已就本件竊盜犯行,坦承不諱,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犯多次、竊盜、加重竊盜犯嫌重大,且被告甲○○於短短數日內,先犯3件竊盜犯行,復與被告乙○○共同犯6次竊盜犯行,又其2人均曾有竊盜前科,足見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本件竊盜犯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於97年7月8日辯論終結。然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並不能因被告坦承犯行並提供相當之保證金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