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63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