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28,5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425.71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