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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