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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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座落於「台北縣三重市○○○段陡門頭小段30-67地號、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二樓」均位處台北縣三重市,該拍賣物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係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