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陳正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