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吳知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2│154,958元(其中│88.10.7~104.8.31│18.25│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計息本金139492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