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黃萬發 相對人宏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杜承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為相對人宏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滯欠聲請人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800元,因相對人之代表人即唯一董事 杜貴虎 已於民國104年5月16日死亡,致相對人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繳納罰鍰,且未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聲請人乃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8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為一人股東所組織之公司,其唯一之股東即代表人杜貴虎已於104年5月16日死亡,相對人未聲報清算人且現無臨時管理人,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杜貴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6年4月11日雄院和民字第106000161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13-14、19頁),足認相對人確因杜貴虎死亡而無法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之虞。而相對人因名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滯欠聲請人罰鍰共計1,800元之事實,復有交通違規查詢報表、汽車車籍查詢表(見本院卷第6-7頁)為證,聲請人既為職司交通罰鍰裁決之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杜貴虎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子杜承華並未拋棄繼承,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9月19日雲院 忠家 喜決107家詢786字第1079000376號函、杜貴虎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杜承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2、28頁反面至31頁)附卷可參。是杜貴虎就相對人之出資,應由杜承華繼承,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主要目的在求得交通罰鍰文書或相關行政處分得合法送達、完納滯欠罰鍰,以利完成相關法定程序,若選任無關之專業人士,其報酬當再造成困擾與國庫負擔;復審酌相對人能否正常運作與杜承華之權益相關,而杜承華為相對人唯一股東之繼承人,如相對人應行清算,其亦為當然之清算人,且杜承華為00年生,適屬青壯,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1頁)附卷可佐,堪認其客觀上應有相當能力可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則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