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吳巧玲
被告 江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水東段55、130、131-2、132、134、135、138地號土地及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0筆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系爭10筆土地價額為466,2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66,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價額
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1,961元
20.43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961元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3,380元
139.3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3,380元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250,635元
234.9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250,635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4,667元
48.61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4,667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10,421元
103.52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110,421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2,386元
203.51平方公尺×11,000元/平方公尺×1/100=22,386元
7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2,083元
646.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62,083元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8元
198.15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8元
9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68元
54.01平方公尺×5,4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68元
1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4元
194.16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4元
合計
466,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