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吳巧玲

被告 江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水東段55、130、131-2、132、134、135、138地號土地及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0筆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系爭10筆土地價額為466,2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66,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價額

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1,961元

20.43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961元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3,380元

139.3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3,380元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250,635元

234.9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250,635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4,667元

48.61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4,667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10,421元

103.52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110,421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2,386元

203.51平方公尺×11,000元/平方公尺×1/100=22,386元

7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2,083元

646.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62,083元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8元

198.15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8元

9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68元

54.01平方公尺×5,4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68元

1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4元

194.16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4元

合計

466,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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