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兆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82號、第765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兆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蕭兆程明知將虛擬貨幣帳戶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年1月間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勇敢的 牛牛 」之人聯繫,約定交付1個虛擬貨幣帳戶,每週可以獲取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後,將其向泓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虛擬貨幣錢包BitoEX帳戶帳號及密碼【註冊電子信箱:cc3690000000il.com】(下稱幣託帳戶),提供予「勇敢的牛牛」之使用,並取得1,000元之對價。蕭兆程復於113年3月3日某時許,另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提供每一帳戶獲得7萬元之對價,將其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置放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蘆竹錦興郵局)郵局外郵箱下方處,密碼以LINE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行騙者使用(均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或達3人以上)。嗣前開各行騙者分別取得幣託帳戶、連線帳戶及郵局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詐欺方法,向附表所示己○○、乙○○、丁○○、甲○○、丙○○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幣託帳戶、連線帳戶、郵局帳戶。蕭兆程即以上開方式分別供不同之行騙者使用前開幣託帳戶、連線帳戶及郵局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並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
二、證據:
㈠被告蕭兆程在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己○○、乙○○、丁○○、丙○○、被害人甲○○在警詢之指述(警字第543號卷第7至9頁;警字第984號卷第6至18頁)。
㈢本案連線帳戶、郵局帳戶、幣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警字第984號卷第19至24頁;警字第543號卷第10至14頁)。
㈣告訴人己○○提出之代收款繳款證明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9張、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警字第543號卷第19頁、第21至30頁)。
㈤告訴人丁○○提出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4張、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984號卷第41至48頁)。
㈥被害人甲○○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詐欺網站截圖2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0張(警字第984號卷第58頁、第61至64頁)。
㈦告訴人丙○○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張(警字第984號卷第73至74頁、第76至78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己○○
(提告)
行騙者以LINE暱稱「欣怡」結識告訴人己○○,並向告訴人己○○佯稱:可交友惟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使用代碼繳費。
113年1月16日18時30分許、5,000元
幣託帳戶
113年1月16日18時30分許、5,000元
2
乙○○
(提告)
行騙者佯裝「旋轉拍賣買家」,佯稱無法訂購,要告訴人乙○○依連結詢問客服並進行認證,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16時12分許、4萬9,987元
連線帳戶
113年3月4日16時14分許、3萬6,123元
3
丁○○
(提告)
行騙者佯裝「旋轉拍賣買家」,佯稱無法訂購,要告訴人丁○○依連結詢問客服並進行認證,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16時21分許、7,012元
連線帳戶
4
甲○○
(未提告)
行騙者佯裝遊戲點數買家,佯稱帳戶遭凍結故無法取得款項,要被害人甲○○匯款至DMM交易平台才能解除,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16時46分許、6萬7,951元
郵局帳戶
5
丙○○
(提告)
行騙者佯裝「臉書買家」,佯稱無法訂購,要告訴人丙○○依連結詢問客服並進行認證,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21時25分許、2萬1,986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