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甲○○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參與以被告乙○○為首之竊車集團,並負責竊車,竊得後由其他被告向車主恐嚇取財, 嗣再朋 分恐嚇所得款項,以此方式連續作案多次,涉犯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期間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竊盜案件拘役三十日(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期滿再由本院繼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鄧敏雄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