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徐芳慶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徐芳田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徐木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告 徐茂德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廖國佑~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