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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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謝佩瑾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再審被告 余建瑋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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