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呂曜臣 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而非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債務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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