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7號原告 戴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因返還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於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狀未據表明訴之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如為撤銷訴訟,應載明原告所爭執之行政處分;如為課予義務訴訟,應載明原告所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為確認訴訟,應載明原告請求確認之行政處分或法律關係;如為給付訴訟,應載明原告請求給付之內容)及起訴所依據之原因事實,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補正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二、如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