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42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7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
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
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
、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
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
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
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