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彩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逸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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