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彩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逸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彩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逸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13年5月2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