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39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2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2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273條及第277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
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
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
、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
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
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
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