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執行刑之酌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節,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如前所述及附表所載,然本件既經本次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應受前述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之拘束。然本件定應執行刑外部界線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罪質、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手段相近且犯罪時間接近,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調查時就定應執行刑之刑期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期等語(本院卷第45頁),兼衡諸各罪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結果、各罪間之關聯性(被害人間具有地緣、親屬關係)、總體犯罪非難評價,依公平、比例原則綜合考量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界限,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裁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8月間之某日

110年12月間之某日

111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51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510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5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

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備註

編號1至3前經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號

4

罪名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8月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0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軍原侵訴字

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軍原侵訴字

第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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