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登景 律師即 梁宣聖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為被繼承人梁宣聖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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