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38號債權人 曾淑蕙 債務人 黃慧雯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慧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慧雯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係請求調查事實,並非一定之金額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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