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鈺雯 即
黃霈文 即 黃水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43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