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6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被 告 林佩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22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憲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佩潔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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