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7號
聲請人 林秋華
代理人 李鴻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銘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7號
聲請人 林秋華
代理人 李鴻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銘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