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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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楊菁怡

兼訴訟代理

楊逸健

被告 蔡伊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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