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
聲請人 江雲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子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因聲請狀內並無載明提示意旨)
㈢請確認附表開立日期為「110年12月18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7號
聲請人 江雲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子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因聲請狀內並無載明提示意旨)
㈢請確認附表開立日期為「110年12月18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