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河 兼 張美雪 之繼承人、 林左偉 即張美雪之繼承人、 林左裕 兼張美雪之繼承人、 林左盛 兼張美雪之繼承人、 林嫊麗 兼張美雪之繼承人、 黃盟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24,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