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李弘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三訓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隆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李弘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三訓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