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
聲請人嘉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宗緯 、 林孟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陳宗緯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