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賴瀅珊

代理人 賴暄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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