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賴瀅珊
代理人 賴暄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6-3
1
1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7-5
1
1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8-7
1
1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29-9
1
1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230-5
1
1000
006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0-9
1
10000
007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211-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