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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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宇

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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