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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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勝發
曾柚澄
林柏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勝發、曾柚澄、林柏勳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