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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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0號抗告人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相對人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抗告人上訴狀就上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經本院以其一審敗訴金額4,762,275元,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9,801元(應繳72,334元,已繳62,533元),抗告人於同年3月20日具狀 陳明 上訴金額為4,108,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533元,其已全部繳納完畢,無庸再為補繳,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