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廖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主張遭被告占
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於107年4月11日具狀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66,239元,則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3,420元,原告尚應於收受前述裁定後10日內
補繳裁判費2,750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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