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鑒濃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鑒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湯鑒濃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湯鑒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共三罪,每罪各有期│有期徒刑二月││││徒刑四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5日│99年11月24日、12月│100年1月7日││││11日、100年2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98號│毒偵字第201、634、│毒偵字第201、634、││││680、831號│680、83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55│100年度易字第1455│100年度易字第145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6日│100年7月6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55│100年度易字第1455│100年度易字第145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8867號│執字第9850號│執字第985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6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695號│偵字第10695號│偵字第10695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73│100年度易字第1973│100年度易字第19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73│100年度易字第1973│100年度易字第1973││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0449號│執字第10449號│執字第10449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