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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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劉志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洋漢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劉來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復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