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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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3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
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羅元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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