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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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明異議人廣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及聲明異議補充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得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之人,限於受刑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而所稱之受刑人,於被告經不起訴或緩起訴後,就被告所有之扣押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案件,被告雖非受刑人,但檢察官依法院裁判執行扣押物沒收之指揮時,仍可能發生執行指揮不當之情形,是於此情形,本條之受刑人即應包括非受刑人之「被告」,而允許被告依本條聲明異議。惟縱為如此擴大之解釋,得聲明異議之人,仍不包括受刑人(含上開被告)、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以外之人,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檢察官係對被告甲○○進行扣押物沒收執行之指揮,是得聲明異議之人,依法條規定及上開說明,除被告甲○○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外,其他人均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而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係二具獨立法律人格地位之權利主體,互不從屬,故縱使係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亦不得就檢察官對被告甲○○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廣質股份有限公司(蓋聲明異議狀之聲明異議人係廣質股份有限公司,甲○○僅是法定代理人),既非受刑人(或被告),亦非受刑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其逕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檢察官如依確定之裁判內容執行,即難謂不當,倘對法院裁判內容有所爭執,僅能循其他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定之期間及要件下進行救濟,尚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最高法院87年臺抗字第80號裁判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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