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406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並無支出訴訟費用必要,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