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聲請人 陳水 和相對人 柯政忠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政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所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柯政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