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聲全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 律師
江沅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聲全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黃聲全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黃聲全為將 田心諭馮惠許碧蓮 於本案偵查及審理程序中所為陳述,與筆錄內容進行比對,供為辯護所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之權利,爰聲請自費拷貝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另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旨。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㈡查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選訴字第6號為科刑判決後,經聲請人上訴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由該院以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884號案件審理中。又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業據其敘明聲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三、駁回部分:㈠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
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定有明文。次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此亦為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點第1項所明定。
㈡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光碟,乃係偵查程序開庭所為
之錄音,並非本院開庭所為之錄音內容,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法自無從准許聲請人轉拷該等錄音光碟,故此部分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仍欲聲請轉拷此部分錄音光碟,請另依前開規定向本案現繫屬並審理中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聲請閱卷(轉拷偵查中訊問錄音光碟)之方式提出聲請為宜。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附表一】編號受訊問者錄音內容備註1田心諭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案件於112年4月19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2馮惠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案件於112年1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3馮惠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案件於112年4月19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同編號14許碧蓮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案件於112年1月1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同編號25許碧蓮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案件於112年4月19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同編號1【附表二】編號受訊問者錄音內容1田心諭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錄音2馮惠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錄音3許碧蓮苗栗地檢署111年11月15日偵訊錄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