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被告 傅鍾幸枝
鍾興文 鍾興科 鍾興耀
鍾興炫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鍾興遼 被告 鍾興華
鍾金雄 鍾年恭 鍾年超 鍾淑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傅金燦 被告 鍾彩娟
鍾素娟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 鍾秀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彭誠斌 被告 鍾美娟
鍾語 鍾佳樑 張素媚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鍾年禧 被告 徐國忠
劉怡君
劉怡妏 劉恆志 劉恆良 劉姿纓 劉芳妏 陳彩娟 (即 鍾年翰 之承受訴訟人)
鍾秉軒 (即鍾年翰之承受訴訟人)
鍾亞璇 (即鍾年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原告撤回起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12月25日112中 分慧民 表決112上268字第337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79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顏苾涵
法官張淑芬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