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7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呂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叁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元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