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623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告 楊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83元,及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257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25,7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19日下午8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屏東縣○○鎮○○路0000號前,因迴車橫越道路前未注意來往車輛,而與其保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發生擦撞,致A車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80,000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按汽車迴車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5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時,被告騎乘機車沿大潭路東往西直行至上開地點左轉,未暫停看清有無來往車輛即迴轉,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惟訴外人 康順祥 即A車之駕駛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本院綜合雙方之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被告、康順祥應各負70%、30%之過失責任。

二、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查原告主張因修復支出費用180,000元(含工資20,920元、零件159,08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01年3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12月19日,已使用9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5,91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上無須扣除折舊之費用20,920元,合計共36,833元。從而,原告扣除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36,833元,得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783元(計算式:36,833元*70%=25,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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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59,080×0.369=58,7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159,080-58,701=100,379

第2年折舊值100,379×0.369=37,0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0,379-37,040=63,339

第3年折舊值63,339×0.369=23,372

第3年折舊後價值63,339-23,372=39,967

第4年折舊值39,967×0.369=14,748

第4年折舊後價值39,967-14,748=25,219

第5年折舊值25,219×0.369=9,306

第5年折舊後價值25,219-9,306=15,913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15,913-0=15,913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15,913-0=15,913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15,913-0=15,913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15,913-0=15,913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15,913-0=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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