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08號
聲請人 劉興硯
兼代理人 劉嘉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良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4萬2,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林宏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略 )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